HNPR-2018-19007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文件
湖南省财政厅
湘农联〔2018〕68号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
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
为严肃查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严惩失信违规产销企业,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7日
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
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查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查处发生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行为,以及申请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包括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至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违规参与经营和申领补贴等行为。
第四条 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属地管辖、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授权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监督所授权的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其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申请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合法合规进行经营,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供应符合要求的农机产品,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真实规范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引导、帮助购机者违规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应在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后果,主动退回违规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事发地农机、财政部门的处理;
(七)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负责补贴产品归档的农机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八)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第二章 违规行为类型
第七条 违规行为分轻微、较重和严重三类。
(一)轻微违规行为。指非主观故意,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轻微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主要包括:
1. 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
2. 购置补贴产品出厂编号、铭牌和合格证等不规范;
3.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补贴产品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4. 销售记录和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或未按照规定保存3年以上;
5. 其他违反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轻的行为。
(二)较重违规行为。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主要包括:
1. 提供虚假资料或在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上传不实信息,且购机者已经申报补贴;
2. 歪曲宣传补贴政策,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诱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
3. 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未达到《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一览表》规定的配置要求,或主要技术参数与检验报告参数严重不符;
4. 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产品归档错误、补贴比例过高等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或对该类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货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6. 违反规定操作程序办理购置补贴而引起纠纷;
7. 其他违反购置补贴政策,情节较重的。
(三)严重违规行为。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非法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破坏购置补贴秩序,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主要包括:
1. 在投档时提供虚假信息,或未按要求提供准确完整信息,导致归档错误、补贴额过高等;
2. 未购报补、以小充大、一机多补、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以他人的名义申报或将本人身份证明出借给他人申报补贴等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3. 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群体性事件;
4. 有组织地倒卖已补贴机具;
5. 其他违反购置补贴政策,性质恶劣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查处严重违规行为。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查处本地发生的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轻微违规行为和较重违规行为。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督促协调所辖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查处违规问题;受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查处严重违规行为。在同一市州内处理措施应基本一致。不同处理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违规情况和查处结果须在第一时间分别逐级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轻微违规的,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的措施,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较重违规的,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农机生产企业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农机经销企业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购置补贴;同时,要求涉事各主体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严重违规的,应取消农机生产企业全部产品补贴资格,取消农机经销企业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
第十二条 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向省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书面报告。省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全省进行联动处理。
第十四条 暂停补贴资格或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农机主管部门按产品归档权限重新组织测算,并将调整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四章 违规行为查处程序
第十六条 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接到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群众举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或违规嫌疑较大的,应及时报告负责补贴产品归档的农机主管部门,由负责补贴产品归档的农机主管部门在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约谈违规对象,告知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并听取其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将调查材料留存备查,调查材料保存期为5-10年。未经受理登记的材料亦应留存。调查证实确属严重违规行为的,所有案卷应上交省级农机部门,并按省级(或市级)农机、财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执行到位。
第十七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对本地农机制造企业在异地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进行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应与违规行为发生地处理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农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往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案由登记表
2. 调查笔录
3. 约谈记录
4. 违规处理事先告知书
5. 案件移送函
附件1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
案由登记表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受理来源 (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实名反映)
处理要求 (上级或其他部门转办如有处理要求需要填写)
投诉(咨询)人基本信息 姓名: 地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主要内容
受理人:(签名)
附 件 1.
2.
部门拟办意见
领导批示
备 注
附件2
调 查 笔 录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调查地点:
被调查人: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
住址地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调查人: ,工作单位: 。
,工作单位: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
在场见证人: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
问:你好,我们是 的工作人员,今天我们就
的有关情况向你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将全程录音(录像),你是否听清楚了,是否有异议?
答: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 页共 页)
记 录 纸
问:这是我们的工作证件,你是否认为我们与所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你有权要求有利害关系人员回避本次调查。
答:
问:请你如实回答我们问题,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你有权对调查的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你有权核对调查笔录,并对笔录记载有误或者遗漏之处提出更正或补充意见;如果你回答的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我们将替你保密。以上内容是否明白,有何要求?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 页共 页)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手写)
答:属实。(手写)
问:你看一下笔录和你说的是否一样?(手写)
答:以上笔录我都看过(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一致。(手写)
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被调查人
见证人
调查人
记录人
年 月 日
(第 页共 页)
附件3
约 谈 记 录
被约谈人: 被约谈人身份证号码:
事 由: 时间:
地 点: 记录人:
主谈人: 参加人:
内 容:
被约谈人签名或盖章:
约谈人员签名或盖章:
记录人签名:
(第 页共 页)
附件4
违规处理事先告知书
告〔 〕 号
:
经查,你单位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现依据
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
如对上述处理意见有异议,你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在
月 日前,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本局地址:
联 系 人:
电 话:
农机部门(印章) 财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案件移送函
移〔 〕 号
:
案件,经本机关调查核实,认为 ,
根据 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你单位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本机关。
附件:有关材料
农机部门(印章) 财政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选项:公开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印发
(责任编辑:凯翔) |